住宅护理机构条例

相关行业:附属法规
报告地区:巴哈马
发布时间:2005年03月02日
住宅护理机构 CH。 235A 3 RESIDENTIAL CARE ESTABLISHMENTS S. I. 112005 第 34 节 开始日期 2005 年 3 月 2 日 第 I 部分 初步 1. 本规例可引称为 Residential Citation。护理机构条例。 2. 在本条例中,本法是指《居家护理机构法》。解释。通道。 235A。第 II 部分 注册和许可要求 3. 根据该法案第 5 和 14 条申请授予注册证书应向管理局提出,并应包含附表 1 表格 1 中规定的所有相关信息(a) 环境卫生服务部卫生部门的证明;并由 (b) 规定的申请费发出。申请注册证书。表格 1,第一附表。 4. 根据该法令第 7 条和第 14 条申请注册为住宿护理机构的经营者,应向管理局提出,并应包含附表 1 表格 2 中规定的所有相关信息以及规定的申请费以及以下申请注册为运营商。表格 2,第一附表。 (a) 对于自然人 (i) 健康证明; (ii) 受雇于其中的所有雇员的健康证明; (iii) 申请人护照前四页复印件; (iv) 当前的警方记录; (v) 受雇于其中的所有雇员的当前警方记录; LRO 12008 巴哈马成文法 CH。235A 4 RESIDENTIAL CARE ESTABLISHMENTS (vi) 申请人永久居留证的核证副本(如适用); (vii) 任何资格证书的核证副本; (b) 在法人团体的情况下 (i) 所有雇员的健康证明 (ii) 受雇于其中的所有雇员的当前警方记录;受雇于其中; (iii) 良好信誉证明; (iv) 任何受雇雇员资格证书的核证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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