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收养法,第 37:03 章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多米尼加
发布时间:2022年
1948 年第 13 号法案由 1982 年第 24 号法案修订 由 L.RD 授权的当前授权页面。 11991 页(含) 118 附属立法索引 第 11 页 SECI10N 1. 简称。 2. 作出收养令的权力。 3. 限制收养令。 4. 应满足的法院事项。 5. 订购条款和条件。六、收养令的效力。 7. 发出临时命令的权力。 8. 对已受命令约束的婴儿作出后续命令的权力。管辖权和程序。 9. 10. 付款限制。 11. 关于现有事实的规定 12. 收养子女登记。收养。日程。 1961 年编。 1948 年第 13 章第 159 章。作出收养令的权力。限制收养令。 1982 年第 24 号)。 1. 本法可引称为《婴儿收养法》。 2. (l) 任何希望被授权收养从未担任过法院的婴儿的人以规定的方式提出申请,可根据本法下达命令(在本法中已婚,称为收养命令)授权申请人收养该婴儿。 (2) 获准收养婴儿的人及获准收养的婴儿在本法中分别称为收养人及被收养的儿童,婴儿是指未满十八岁的人。 (3) 夫妻二人共同申请领养令的,法院可以裁定授权夫妻二人共同领养,但除上述规定外,不得发布领养令,授权多人领养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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