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长根据《维护和平法》第 5 条(第 1504 章)制定。 (宪报 2(2003 年 2 月 1 日)。鉴于 2003 年的狂欢节将在 3 月 3 日和 4 日庆祝;并且鉴于希望根据《维护和平法》的条款规定在此期间暂时中止上述法案所载某些禁令的狂欢节;现在,鉴于上述法案赋予他的权力,并在多米尼克国内阁的建议下,部长特此命令如下: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 2003 年嘉年华令。 2. 在本令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烟花包括爆炸物任何类似种类或性质的东西;当地称为炸弹或感官类型的服装包括由以下材料制成的服装或其任何部分布、纸、香蕉叶、番红花袋或任何其他类似材料的碎片;武器包括任何枪支、弯刀、刀、棍子、石头、瓶子(空的或装有任何描述的液体)和任何艺术品可用于攻击目的的物品或物品。公共场所的狂欢节。 3. (1) 2003 年 3 月 3 日星期一和星期二简称。 2003 年 3 月 4 日(以下简称嘉年华日),衣着得体、做事有条不紊的人,可以在凌晨 400 点到下午 1000 点之间参加嘉年华。在上述星期一和上午 800 点到下午 1000 点之间在所说的星期二。 (2) 就第 (1) 款而言,体面包括穿着绳索服装或任何其他穿着感官类型的服装,但如此穿着的人应 (a) 不迟于 2003 年 2 月 1 日在国家节日委员会在委员会指定的地点; (b) 已获得必须始终清晰可见的注册号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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