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年华令,2005 年,SRO 3 of 2005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多米尼加
发布时间:2005年
2005 嘉年华 S.R.O. 3 多米尼克共和国法定规则和命令编号3 OF 2005 部长根据《维护和平法》(第 1504 章)第 5 条作出的命令。 (2005 年 2 月 3 日在宪报上刊登。)鉴于 2005 年的狂欢节将于 2 月 7 日和 8 日举行;鉴于希望根据《维护和平法》的条款,在狂欢节期间暂时中止该法案中包含的某些禁令;因此,部长行使上述法案赋予他的权力,并在多米尼加联邦内阁的建议下,特此命令如下: 1. 本命令可简称为简称。 2005 年嘉年华令。 2. 在本令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烟花包括当地称为炸弹的爆炸物或任何类似种类或性质的东西;感觉型服装包括由布片、纸片、香蕉叶、番红花袋或任何其他类似材料制成的服装或其任何部分;武器包括任何枪支、弯刀、刀、棍子、石头、瓶子(空的或装有任何种类的液体)以及任何能够用于攻击目的的物品或物品。公共场所的狂欢节。 2005 CARNIVAL S.R.O.3 3. (1) 2005 年 2 月 7 日星期一和 2005 年 2 月 8 日星期二(以下简称嘉年华日),衣着得体、行为有序的人士可在 400 小时之间参加狂欢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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