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0 年第 2 号法案由 1990 年第 12 号修订 页数(含)当前授权页数由 L.R.O. 授权。 111991 13 关于附属立法的说明 一项法案,用于规范与在 1961 年版本中抵达的船只的通信。帽。 290. 2 of 1890. 州。 1. 本法可引述为《船舶通讯法》。船长指负责或指挥任何船只的人;船只是指任何种类的船只或船只。 3. (1) 任何人乘坐任何船只都是非法的,任何人不得登船或离开b k f di。 .否则,游客应乘船或乘船或乘船抵达该州,任何此类船只的船长也不得容忍或允许任何船只或人员离开其船只前往岸边或任何未离开的船只。其他船只或船只,直到他的船只第一次被访问和登船许可。由来访人员和该来访人员给予船长的许可,以允许人们离开或登上他的所述船只。从任何船只上或下船 (2) 任何违反本条的人,一经简易定罪,可处罚款 5000 美元。 4. 本法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或阻止以该身份行事的持牌引航员的船舶。任何有执照的飞行员的登机都可以访问。 5. 部长可不时制定规章制度。使本法生效的措施。 6. 任何人违反任何规则或条例,将受到处罚。 .是对 ne 0 两个 unreli bl 5 fi h f 的简易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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