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 年第 8 号法案 由 10f1968 410f1973 1978 年第 3 号修订 100f1985 120f1990 220f1991 页数(包括) L.R.D. 授权的当前授权页数111995 111991 14 56 关于附属立法部分解释的说明。征收登船税。 1. 简称。 2. 3. 发给旅客的车票或代金券。 4. 5. 代办月票及旅客返程。 6. 支付登船税。 7. 8. 处罚。 9. 治安官可命令除罚款外缴纳税款。财政司司长查阅账簿等。一项关于对离开多米尼克前往多米尼克以外地方的乘客征收登船税的法案。 1. 本法可引称为《登船义务法》。 2. 在本法中,表达代理人包括财政司司长通常认可的在多米尼克每个人、公司或商号就特定船只或船队或船只系列拥有代理权,或商业公司或合伙企业包括每一位董事和公司经理以及合伙企业中的每个合伙人。飞机,以及在哪里代理发给旅客的机票或代金券。 3. 如果任何船舶(无论是蒸汽船、帆船或其他船舶,或商用飞机)的任何代理人、船长或船长,从任何人处收取任何此类船舶或商用飞机上的通道的款项,以在多米尼克以外的地方,他应出具由船舶或商用飞机的所有人、承租人或船长或其代表签署的机票或凭证。征收登船税。 1968 年第 1 号 1973 年第 41 号 30fl978 1985 年第 10 号 1990 年第 12 号 1991 年第 2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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