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年公职廉政法,2003 年第 6 号法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多米尼加
发布时间:2003年
2003 年《公职人员诚信法》第 6 177 条多米尼克联邦第 1 部分的安排 初步部分 1. 简称和开始。解释。 2. 3. 法案的适用。第二部分诚信委员会 4. 成立诚信委员会。 5. 取消会员资格。 6. 会员的辞职。 7. 会员空缺。 8. 在公报上公布。 9. 委员会的职能。 10. 程序和会议。 11. 委员会召集和审查的权力 12. 委员会秘书。 13. 佣金不受控制或指示。 14、财务申报。 15. 委员会可能要求财务证人事务的进一步详情。第三部分财务披露 16. 申报的提交。 17. 信托财产。 178 2003 年《公共办公室诚信法案》6 代理人的收入、资产和负债。 18. 19. 盲目信任。 20. 保密和保密 21. 不得将信息传达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22. 未申报。 23. 委员会可举行正式调查。 24. 审裁处的权力。 25. 仲裁庭的调查结果。 26. 赔偿。 27. 罪行。 28. 起诉。 29、可抵扣所得税费用。第四部分行为准则 30. 行为准则。 31. 向委员会投诉。 32. 委员会驳回投诉。 33. 34. 向检察长报告。对违反行为准则的调查。第五部分礼物 35. 向委员会报告礼物。 36. 违反第 34 条的处罚。第 VI 部贿赂和其他腐败行为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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