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拉维合作社法第 4702 章,于 2000 年 4 月 1 日生效 这是本文件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版本。 注意该版本的法案在马拉维法律的第四修订版(L. R. O. 12015)中进行了修订和整合,由法律修订法案授权的副检察长和律政司司长。一项整合与合作社的组成和监管有关的法律以及其他附带或与之相关的法律的法案 第一部分 预备 1. 简称 本法可被称为《合作社法》。 2. 解释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高级社团是指根据本法注册的社团,其成员仅限于合作社工会,包括为通过提供银行、保险和商品或服务的供应;红利是指注册社团的盈余中的一部分,按其成员在社团中完成的业务量的比例分配给社团的盈余;章程是指社团在行使本法赋予的任何权力时制定的注册章程,包括对此类章程的注册修订;委员会是指受托管理其事务的注册社团的管理机构,包括董事会;专员是指合作发展专员,包括合作发展副专员和助理,代表专员时的合作发展专员;合作社是指根据合作原则,通过共同拥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自愿联合起来满足其共同经济和社会需求的人的自治协会;合作原则意味着 (i) 社团的成员资格是自愿和公开的; (二)本会实行民主管理,每名会员一票,不设代理投票; (iii) 盈余的分配与每个成员的业务贡献金额成比例; (iv) 支付有限的资本回报; (v) 自力更生; (vi) 种族、信仰、族裔、语言或政治信仰对自愿加入没有障碍,所有可以使用社会服务的人都可以加入;合作社是指根据本法注册的社团,其成员仅限于初级社团;解散日期是指注册官命令取消社团注册的日期;股息是指注册社团的盈余份额,按其持有的股本比例分配给其成员;会员包括参加社团注册申请的个人或注册社团,以及按照章程注册后获准成为会员的个人或注册社团;官员包括主席、秘书、司库、委员会成员、雇员或根据根据本法或注册社团章程制定的任何条例授权就注册社团的业务发出指示的其他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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