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拉维爆炸物法第 1409 章 1966 年 12 月 29 日获得批准 1968 年 6 月 1 日生效 这是本文件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版本。 注意 该法案的这一版本在马拉维法律第四修订版 (L.R.O. 12015),由副检察长和律政司司长根据《法律修订法》授权。一项规定对爆炸物的获取、制造、销售和使用以及与之相关的事项进行监管和控制的法案 1. 简称 本法案可被称为《爆炸物法案》。 2. 解释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获得包括租用、购买和接受作为继承、赠与、贷款或经批准;总督察是指根据本法任命的爆炸物总督察;爆炸性手段 (a) 硝酸甘油、炸药、火棉、炸药、火药和任何其他能够用于产生爆炸的物质或混合物; (b) 任何引信、点火线、保险丝、引信点火器、雷管或雷管以及任何炸药的任何改装或准备; (c) 部长可能不时通过在宪报上公布的公告宣布为爆炸物的任何其他物质;检查员是指根据本法任命的爆炸物总检查员和爆炸物检查员;制造包括通过任何工艺将任何炸药从其组成部分制造和分解,将炸药转化为另一种炸药,以及改变或适合使用任何炸药。 3. 适用本法的任何规定均不适用于 (a) 马拉维武装部队、警察或任何其他成文法成立的武装部队进口、储存、获取或使用任何爆炸物; (b) 根据《枪支法》持有或交易许可证的任何弹药;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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