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拉维《一般解释法》第 101 章 1966 年 8 月 26 日批准 1966 年 8 月 29 日生效 这是本文件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版本。 注意该版本的法案在马拉维法律的第四修订版中进行了修订和合并( L.R.O. 12015),由总检察长和律政司司长根据《法律修订法》授权。就成文法的解释、适用和解释作出规定,就此类法律和其他类似目的作出某些一般规定的法案 1. 简称 本法案可被称为《一般解释法》。 2. 词语和表达的解释 (1) 在本法以及根据第 57 条,在本法实施之前或之后制定、制定或发布的所有其他成文法中,以下词语和表达应具有以下含义分别分配给他们,除非在主题或上下文中存在与这种解释不一致的东西,或者除非其中另有规定,用于提及犯罪或民事不法行为的行为包括不作为并延伸到一系列作为和不作为;参考立法使用的法案是指议会法案、法令和任何适用的法案;行政官员是指地区专员或助理地区专员;修改包括废除、增加、变更和替代;适用法是指未由马拉维立法机关颁布的任何立法,根据马拉维共和国(宪法)法具有马拉维议会法的效力;内阁是指根据宪法或根据宪法组成的内阁;日历年是指同一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包括这两天;酋长具有《酋长法》第 2 条赋予的含义; 1971 年第 23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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