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法(第 33:02 章)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马拉维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31日
马拉维残疾人法第 3302 章 1972 年 10 月 1 日开始 这是本文件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版本。 注意 该法案的版本在马拉维法律的第四修订版 (L. R. O. 12015) 中进行了修订和整合,由法律修订法案授权的副检察长和律政司司长。一项为改善马拉维残疾人的护理、援助和教育做出规定的法案;设立残疾人理事会;规定残疾人自愿登记;规定其宗旨包括残疾人福利的协会的注册、指导、控制和监管;并进一步规定与此相关的和与之相关的事项 第 I 部分 初步 1. 简称 本法可称为《残疾人法》。 2.解释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关联具有第 20 条赋予的含义;授权官员是指医生和部长为本法目的授权的任何其他人;主席是指根据第 4 条任命和指定的理事会主席;理事会指根据第 3 条设立的马拉维残疾人理事会;残障人士是指由于先天或后天的精神、感官或身体的任何缺陷或损害而无法参加正常教育、职业和娱乐的人,或由于任何此类缺陷或损害而无法参加正常教育、职业和娱乐的人, 需要特别协助或培训以使他们能够参加正常的教育、职业或娱乐活动,而残疾应据此解释;机构是指任何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场所,协会在其中开展工作以促进残疾人的福利,包括残疾人生活和由任何此类协会照顾的场所;部长是指当时负责执行本法的部长;副主席是指根据第 4 条选出的理事会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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