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拉维《豁免和特权法》第 1601 章 1984 年 4 月 17 日批准 1984 年 4 月 17 日生效 这是本文件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版本。 注意 该法案版本在马拉维法律的第四修订版中进行了修订和合并(L.R.O. 12015),由副检察长和律政司司长根据《法律修订法》授权。一项确定外国对马拉维法院管辖权的豁免程度的法案;通过实施某些国际公约和其他方式规定外交和领事特权和豁免,以及国际组织的特权和豁免;并出于相关目的 第 I 部分 初步 1. 简称 本法可称为《豁免和特权法》。 2. 解释 (1) 在本法中,商业目的是指第 5 条第 (3) 款定义的任何商业交易的目的;领事官员是指任何受托行使领事职能的人,包括领馆馆长,以及为英联邦国家政府服务的任何人,以履行任何此类职能;领事馆指任何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或领事机构;外交代表具有附表 1 第 1 条赋予的含义。 (2) 在附表 1 和 2 所列条款中,接受国代理人或接受国当局应解释为包括警察和根据任何成文法行使进入或进入场所的权力的任何人;严重罪行应解释为指任何罪行,一经定罪,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更严厉的刑罚;接受国国民应解释为是指马拉维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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