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拉维土地测量法第 5903 章 1955 年 7 月 8 日开始 这是本文件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版本。 注意 该法案的版本在马拉维法律第四修订版 (L. R. O. 12015) 中进行了修订和整合,由法律修订法案授权的副检察长和律政司司长。一项为土地测量和土地测量师的许可和控制以及与此相关和与之相关的事项做出更好规定的法案 第 I 部分 初步 1. 简称 本法案可被称为土地测量法。 2.解释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委员会是指根据第 4A 条设立的土地测量师注册委员会; 1986 年第 24 条传统土地是指归属于政府的传统土地,而不是租赁或占用权的标的;专员指测量专员;政府验船师是指专员,或视情况而定,经专员书面授权根据本法履行验船师职责的任何调查部门官员;毕业验船师指受雇或聘为政府验船师或持牌验船师的助理并符合第 5 (1) (b) (i) 和 (iv) 条的要求的政府验船师或注册助理验船师。持牌测量师; 1986 年第 24 条土地包括被水覆盖的土地;持牌测量师是指根据本法获得正式执照的土地测量师;业主包括 (a) 每一位土地承租人、承租人或持牌人及其所有权继承人以及每一位土地占用人,无论是作为主管、监督或经理或其他身份; (b) 代表任何此类人收取租金或利润的任何代理人;图则包括经处长批准适合测量用途的任何地图、图表、图表或航拍照片,以及任何该等图则、地图、图表、图表或航拍照片的任何照片副本;名册指由委员会根据第 7 条备存和维持的持牌测量师或毕业测量师的名册; 1986 年第 24 条测量是指各种类型的土地测量,包括地籍测量和航空测量,并且对其语法变化和同源表达的测量应如此解释;验船师是指政府验船师或有执照的验船师,如果该执照验船师根据本法正式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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