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回收法(第 6 章:04)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马拉维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31日
马拉维贷款追回法第 604 章于 1934 年 7 月 2 日生效 这是本文件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版本。注意该法案的版本在马拉维法律的第四修订版 (L. R. O. 12015) 中进行了修订和合并,由法律修订法案授权的副检察长和律政司司长。与放债交易有关的法案 1. 简称 本法案可被称为《贷款追回法案》。 2. 解释 本法中的法院包括高等法院和任何下级法院以及除地区传统法院或AI 级传统法院以下级别的法院之外的任何传统法院。 3.法院重开放债交易的权力 (1) (a) 在债权人提起的诉讼中 在任何法院提起诉讼以追回本法生效后借出的任何款项,或执行在本法生效后订立或取得的任何协议或担保在本法生效之前或之后借出的款项,并且有证据表明对实际借出的金额收取的利息过高,或收取的费用金额使法院感到满意, 查询、罚款、奖金、保费、续约或任何其他费用过高,并且在任何一种情况下,交易都是苛刻和不合情理的,或者是衡平法院会给予救济的其他情况,法院可以重新审理交易,并在贷方和被起诉人之间记账,并且可以,尽管有任何声明或账户结算或任何旨在结束先前交易并产生新义务的协议,r e 开立他们之间已经开立的任何账户,并免除被诉人支付的任何金额,该金额超过法院裁定应就本金、利息和费用支付的金额,因为法院考虑到风险以及所有情况,可判定为合理;如果债务人已支付或允许计入任何此类超额部分,则可以命令债权人偿还;并且可以全部或部分搁置、修改或更改就贷方借出的资金而提供的任何担保或达成的协议,如果贷方已放弃该担保,则可以命令他赔偿借款人或其他人人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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