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拉维婚姻法第 2501 章 于 1903 年 2 月 1 日生效 这是本文件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版本。 注意该版本的法律已由律师在马拉维法律的第四修订版 (L.R.O. 12015) 中进行了修订和合并将军和律政司司长在《法律修订法》的授权下。于 2015 年 7 月 3 日被《婚姻、离婚和家庭关系法》(2015 年第 4 号法案)废除 为婚姻作出规定的法案 1. 简称 本法案可称为《婚姻法》。 2. 解释 本法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区系指依本法设立之婚姻区;登记官是指婚姻登记官,包括副登记官。 3. 婚姻区的构成 部长应根据宪报公布的命令,为本法的目的将马拉维划分为多个区,并且可以不时通过类似的命令,通过改变边界或通过区联合或细分,或由新区组成。 4. 书记官长和副书记官长的任命 (1) 部长应不时任命合适的人选担任每个区的书记官长,也可以不时任命任何区的副书记官长。 (2) 部长可以撤销根据第 (1) 款作出的任何任命。 5. 书记官长每名书记官都应在其辖区内由部长不时指示的地方设立办事处。 6. 准许举行婚礼的礼拜场所 部长可以许可任何公共礼拜场所作为举行婚礼的场所,并且可以随时取消该许可;在任何一种情况下,他均须在宪报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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