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法(第 48:08 章)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马拉维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31日
马拉维公制法第 4808 章 1981 年 5 月 8 日批准 1981 年 6 月 26 日生效 这是本文件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版本。 注意 该法案版本在马拉维法律第四修订版 (L. R. O. 12015),由副检察长和律政司司长根据《法律修订法》授权。一项在马拉维引入公制单位的法案,以便对立法进行必要的修改,规定度量衡制度应是贸易交易中唯一允许的系统,并就其附带事项第一部分初步1. 简称 (1) 本法可称为计量法。 (2) 本法应与度量衡法(以下称主法)解释为一体,但是,如果本法的规定与主法有任何冲突,本法的规定应以本法的规定为准。占上风。第二部分 公制介绍 2. 公制单位 在本法生效之时和之后,公制单位在马拉维具有法律效力和有效性,公制单位应包括 (a) 设定的基本单位列在附表一的第一部分(包括它们的倍数和因数); (b) 附表 1 第 II 部分所列的补充和派生单位; (c) 附表 1 第 III 部分所列的额外单位。 3.部长调整、变更、转换和修改法案的权力 负责管理法案的部长可以就该法案通过命令对该法案的任何条款进行调整、变更、转换或修改替换对公制单位以外的单位的引用,这些单位或等同于此类规定或部长认为可取的近似值,以确保在如此调整、更改、转换或修改时,它们以方便的术语表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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