誓言、确认和声明法(第 4:07 章)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马拉维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31日
马拉维誓言、确认和声明法第 407 章 1967 年 12 月 21 日批准 1968 年 2 月 1 日开始 这是本文件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版本。 注意 该版本的法案已在法律的第四修订版中进行了修订和合并马拉维 (L.R.O. 12015),由副检察长和司法部长根据《法律修订法》授权。 1967 年第 45 号关于宣誓、宣誓和声明的法案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 第 I 部分 初步 1. 简称 本法案可被称为宣誓、宣誓和宣誓法案。第二部分 宣誓和宣誓 2. 必须宣誓和宣誓的人 (1) 为司法程序的目的,宣誓和宣誓应由 (a) 所有可以合法接受讯问、给予或被要求由或在任何法院或根据法律或当事人同意有权审查这些人或接受证据的人面前提供证据; (b) 向这些人提出的问题和提供的证据的口译员; (c) 评估员。 (2) 口译员和陪审员的宣誓和确认应按照第 6 条规定的证人方式进行。 3. 管理宣誓和宣誓的权力 (1) 法院和根据法律或当事人同意有权询问证人或接受证据的人被授权自行或由他们授权的官员管理出院时的宣誓和宣誓他们的职责,或行使法律分别赋予他们或赋予他们的权力。 (2) 宣誓专员可以在马拉维或在马拉维以外的地方进行任何宣誓或宣誓,或为马拉维的任何司法或其他程序进行任何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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