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出版物法(第 19:01 章)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马拉维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31日
马拉维印刷出版物法第 1901 章 1948 年 3 月 1 日生效 这是本文件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版本。注意该法案的版本在马拉维法律的第四修订版 (L.R.O. 12015) 中进行了修订和合并,由法律修订法案授权的副检察长和律政司司长。一项关于报纸登记、书籍印刷和出版以及马拉维出版的印刷作品的保存规定的法案。 1. 简称 本法可称为《印刷出版物法》。 2. 解释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书籍包括单独出版的书籍、小册子、报纸、活版印刷、乐谱、地图、平面图、图表或表格的每个部分或部分;编辑包括实际负责整理或将其内容纳入任何报纸的人,无论该人是否明确受雇于该目的;报纸是指每隔不超过一个月出版的任何定期出版物,全部或大部分由政治或其他新闻或与之相关的文章或其他当前主题组成,有或没有广告,有或没有插图,但不包括经证明并非拟作公开销售或公开传播的任何刊物;提及印刷的表述应解释为包括提及通过将一种材料印在另一种材料上以可见形式表示或复制文字的任何其他方式。 3. 书籍中应包含的详细信息 (1) 在马拉维印刷和出版的每本书都应带有清晰易读的印记,显示 (a) 印刷商的全名和正确的名称以及书籍的印刷地点; (b) 出版商的全名和正确的营业地点; (c) 出版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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