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区法(第 14:04 章)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马拉维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31日
马拉维保护区法第 1404 章 1960 年 6 月 15 日生效 这是本文件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版本。注意该版本的法案在马拉维法律的第四修订版 (L.R.O. 12015) 中进行了修订和整合,由副检察长和律政司司长根据《法律修订法》授权。为控制人员进入某些地方、控制人员在某些区域内的行动和行为以及与之相关的事项作出规定的法案 1. 简称 本法案可称为受保护地和地区法案。 2. 解释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授权人员是指 (a) 任何二级督察或以上级别的警务人员; (b) 任何行政人员; (c) 在根据第 3 条为此授权的保护区或保护区内执行警卫或看守职责的任何人; (d) 部长自行决定通过在宪报上公布的公告宣布的任何其他人或类别的人,无论是一般性的还是关于任何指定的地方或区域或地方或区域类别的人;处所包括马拉维的任何土地以及该土地上的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保护区指根据第 5 条宣布为保护区的任何区域,包括该区域内任何土地上的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受保护的地方是指根据第 4 条宣布为受保护的地方的任何场所。 3. 警卫和看守人员的授权 任何行政官员或助理警司或以上级别的任何警务人员可以书面授权任何执行警卫或看守职责的人在受保护地方或受保护地区的看守人在该地方或地区行使获授权人员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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