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拉维动物保护法第 6601 章 1944 年 10 月 4 日生效 这是本文件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版本。注意该法案版本在马拉维法律第四修订版 (L. R. O. 12015) 中进行了修订和合并,由法律修订法案授权下的副检察长和律政司司长。为保护动物作出规定的法案 1. 简称 本法案可称为《动物保护法》。 2. 解释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动物是指任何家养或圈养的动物;家畜是指任何马、驴、骡子、公牛、绵羊、猪、山羊、狗、猫或家禽,或任何其他种类或种类的动物,无论是否是四足动物,驯服的或已经驯服的或被充分驯服以达到某种目的以供人类使用;圈养动物是指任何种类的任何动物(不是家养动物),无论是否为四足动物,包括任何鸟类、鱼类或爬行动物,被囚禁或囚禁,或被致残、被咬伤或为阻碍或防止其逃脱囚禁或监禁而使用任何器具或设计;检查员是指由部长为本法的目的任命的人;兽医官员是指为政府兽医部门服务的官员。 3.残忍罪行 (1) 如果任何人 (a) 残忍地殴打、踢虐待、压倒、超载、折磨、激怒或恐吓任何动物,或导致或促使,或作为所有者,允许任何年使用,或应通过肆意或不合理地做或不做任何作为,或导致或促使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导致任何不必要的痛苦或作为所有者,允许对任何动物造成不必要的痛苦; (b) 应以使该动物遭受不必要痛苦的方式或位置运输或携带,或导致或促使,或作为所有者,允许运输或携带任何动物; (c) 应促使、促使或协助对任何动物进行搏斗或诱饵,或应继续使用管理或行动或协助管理任何处所或场所,以用于或部分用于打架或引诱任何动物,或须准许任何处所或地方如此保存、管理、使用,或须接受或促使或促使任何人接受金钱以供任何人进入该处所或地方; (d) 应在没有任何合理理由或辩解的情况下故意管理、导致或促使,或作为所有者,允许对任何动物施用任何有毒或有害的药物或物质,或应在没有任何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故意或借口,安排任何该等物质被任何动物摄取; (e) 使、导致或促使或作为所有者允许对任何动物进行任何没有应有注意和人道的操作,该人应犯本条意义上的残忍罪处以罚款 25 及监禁 6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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