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拉维二手和废金属经销商法第 5006 章 1973 年 3 月 12 日生效 这是本文件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版本。注意该法案的版本在马拉维法律的第四修订版 (L. R. O. 12015) 中进行了修订和合并,由副检察长和律政司司长根据《法律修订法》授权。一项规定二手商品和废金属经销商的注册以及与之相关的事项的法案 1. 简称 本法案可被称为《二手和废金属经销商法》。 2. 解释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与二手商品有关的物品是指任何二手商品,而就废金属而言,是指全部或部分由金属构成的任何物品,包括此类物品或物品的任何部分;购买是指以购买、易货或交换的方式获得,同源词应作相应解释;经销商是指二手经销商或废金属经销商;货物是指全部或部分由任何金属、贵金属、布、纸、玻璃、粘土、木材、塑料或其他材料制造、铸造、锻造、编织或成型的任何有形动产,包括汽车、机械、工具、艺术作品以及绘画、照片的印刷和摄影复制品,以及语音或音乐的录音复制品;金属是指铝、钴、铜、铁、铅、锰、钒、镉、钨、锌、所有其他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以及这些金属的合金,但不包括贵金属,但十分之一上述合金的重量或更少归因于任何贵金属;贵金属意味着黄金,银和铂金;处所包括任何土地,无论是封闭的还是非封闭的,以及是否由土地和建筑物或其他组成;登记册指第 4 条第 (2) 款规定的登记机关保存的二手和废金属经销商登记册;注册经销商指根据第 4 条注册的经销商;登记当局指警务处处长;被收回的货物是指根据租购或分期付款协议的条款,已被卖方从买方处收回的任何货物;废金属包括 (i) 任何旧金属或破损金属; (ii) 任何破损、磨损或污损或制造或部分制造、加工或锻造的不适合其制造、加工或锻造用途或不再需要的物品; (iii) 金属废料; (iv) 任何金属,以未加工或自然状态的矿物形式存在,重量少于 1000 磅,但真正用作未加工金属地质标本时除外;废金属经销商是指从事全部或部分买卖废金属的贸易或业务的任何人,无论出售的废金属是其购买时的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包括从除废金属经销商外,购买或获取废金属用于进一步加工或制造其他物品或用于出口的人,但不包括在其采矿业务过程中购买或出售废金属的任何从事采矿的人或给另一个这样的人;二手货是指由前任所有人购买或交付或持有以供出售的任何货物,包括任何人从其前任所有人处以任何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对价,或以押金或部分方式收到的货物任何租购或分期付款销售协议的押金,但不包括被收回的货物,只要该货物仍由其卖方占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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