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官法(第 3 章:05)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马拉维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31日
马拉维治安官法案第 305 章 1967 年 12 月 21 日批准 1968 年 2 月 1 日生效 这是本文件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版本。 注意 该法案的这一版本在马拉维法律第四修订版 (L.R.O. 12015),由副检察长和律政司司长根据《法律修订法》授权。就警长和其他官员的任命、规定他们各自的权力和职责及其行使方式以及与之相关的事项作出规定的法案 第 I 部分 初步 1. 简称 本法案可被称为治安官行为。 2. 解释 本法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法院系指高等法院及下级法院;判定债务人指根据判决负有责任的人;程序是指法院为执行判决而签发的正式书面授权,包括占有令和任何逮捕令或逮捕令、承诺或监禁;警长包括根据第 3(1) 条任命的马拉维警长、任何副警长、任何副警长和根据第 3(2) 条任命的任何助理警长; 1988 年第 22 号下级法院具有《法院法》第 2 条赋予该术语的含义;帽。 302 令状包括令状。 1988 年第 22 号第 II 部分 警长和其他官员的任命 3. 警长、副警长、副警长和助理警长的任命 (1) 总统可以任命一个人为马拉维警长。 (2) 总统可以任命一名或多名人员担任副警长或副警长,以及他认为必要的副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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