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7 章 - 法律改革(杂项侵权)法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格林纳达
发布时间:2022年
第 167 章法律改革(杂项侵权)法 • 法案 • 附属立法 • 法案 1. 2. 3. 4. 5. 6. 章节安排 简称。死亡对某些行动原因的影响。有贡献的疏忽。英国 1911 年海事公约保护法和过去的案例。废除共同就业学说。狗主人对牛或家禽受伤的责任。第 167 章法律改革(杂项侵权)法 修订与侵权有关的普通法并制定影响民事救济的某些规定的法案。 1956 年 5 月 19 日。 1. 简称 本法可称为《法律改革(杂项侵权)法》。 2. 死亡对某些诉讼因由的影响 (1) 根据本节的规定,任何人在 1955 年 12 月 31 日之后死亡,对其存在或归属于他或她的所有诉讼因由将继续存在,或者(视属何情况而定)为了他或她的产业利益,但本款不适用于诽谤或引诱或诱使配偶一方离开或与另一方分开或丈夫提出的索赔诉讼因由任何人因与妻子通奸而受到的损害赔偿。 (2) 如上述诉讼因由为死者遗产的利益而存在,为该人的遗产利益而可追回的损害赔偿 (a) (b) 不包括任何惩戒性损害赔偿;在违反结婚承诺的情况下,应限于因违反结婚承诺而对该人的财产造成的任何损害(如有); (c) 如果该人的死亡是由引起诉讼因由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则应在不考虑其死亡后对其财产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收益的情况下计算,但以下情况除外:可包括一笔丧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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