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91 章 - 商业法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格林纳达
发布时间:2022年
第 191 章 商业法法案 • 法案 • 附属立法 • 法案 1. 2. 3. 4. 5. 6. 7. 8. 9. 章节安排 简称。仓单的定义。转让仓单等作为抵押品。货主等出具的仓库收据等。从仓单中包含的货物制造或生产的货物。持有证券的期限。预付款的优先级。行使销售权。法规。第 191 章《商业法法案》,1936 年 12 月 1 日。一项允许对仓单或提单进行预付款的法案。 1. 简称 本法可称为《商业法法》。 2. 仓单的定义 仓单应理解为任何人就其实际、可见和持续拥有的任何货物发出的任何收据,该收据是其善意的受托人,而不是他或她自己的财产,并应包括收据由任何作为海港、海湾、池塘、码头、堆场、仓库、棚屋、仓库或其他地方的所有人或保管人的人提供,用于存放作为受托人交付给他或她的货物,并且实际在该地方或在他或她拥有或持有的一个或多个场所,无论该人是否从事其他业务,但除非该受托人已进入,否则不得认为该受托人能够提供本条所指的仓单以依本法规定所订之规定之方式存入债券。 3. 仓单等作为担保物的转让 (1) 仓单或提单所载货物的所有人或其他有权收取货物的人,可以在仓单或提单上背书转让该仓单或提单。他或她自己、他或她的律师或代理人向任何其他人提供作为他或她所欠任何债务的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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