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79 章 - 公投法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格林纳达
发布时间:2022年
第 279 章 REFERENDUM 法案 • 法案 • 附属立法 • 法案 1987 年第 36 号法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章节安排 简称。解释。下令举行全民投票的权力。在公民投票中投票的权利。第 139A 章的适用。在全民投票中进行投票的方法。公投委员会的成立和成员资格。委员会的程序。举行全民公决。任命公投官员。委员会获取信息的权力。与公投有关的失职。贿赂、对待、不当影响和冒充。一项规范举行全国公民投票方式的法案。第 279 章 全民投票法 1987 年第 36 号法。1987 年 12 月 31 日。本法可称为全民投票法。 1. 简称 2. 解释 本法中的委员会是指根据第 7 条设立的公民投票委员会;选举人指根据第 4 条有权在公民投票中投票的人;全民投票官员是指根据第 10 条任命的全民投票官员,其含义与其中定义的相同。 3. 下令举行公民投票的权力 (1) 如果总理认为有必要或可取,可以通过在宪报上公布的命令,指示举行公民投票以决定该命令中规定的任何问题。为此目的举行公投。 (2) 提交给公民投票的问题应以这样一种方式设计,即除了回答“是”或“否”之外,不需要任何回答。 (3) 根据第 (1) 款作出的命令应指定在公民投票中进行投票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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