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 年 1 月 18 日法案,其中包含关于公共医疗保健组织的新法律规定 我们朱莉安娜,蒙上帝的恩典,荷兰王后,奥兰治-拿骚公主等,等等,等等。艾伦,这些将看到或听到的人,致敬!知道: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就公共医疗保健的组织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因此,我们在听取国务委员会的意见并与各州议会协商后,已批准并理解,因为我们在此批准并理解:第一章的一般规定:第一章的一般规定。第一章的一般规定。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 1 条 2 为: 第 1 条: 第 1 条: 第 1 条: 第 1 条 第 1 条 第 1 条为本法之目的由: a. “我们的部长”:负责公共卫生事务的我们的部长;湾。 “监察长”:第三十七条所称监察长;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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