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 年 12 月 21 日的法案,其中包含根据“印度尼西亚公民政府人员保障法”第 2 条制定的社会保障计划 我们 JULIANA,承蒙上帝的恩典,荷兰王后,奥兰治-拿骚公主等。等等。所有看到或听到的人都读过,致敬!知道: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根据“印度尼西亚公民政府人员担保法”第 2 条第 8 款,我们 1950 年 6 月 27 日的法令(Staatsblad No. K 268)在理事会中通过一项命令,如该法第 2 条,确认;因此,我们在听取国务委员会的意见并与各州议会协商后,已批准并理解,因为我们在此批准并理解:第一章的一般规定:第一章的一般规定。第一章的一般规定。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 1 条 第 2 条: 第 1 条: 第 1 条: 第 1 条: 第 1 条 第 1 条 第 1 条 本法中:“担保法":印度尼西亚公务员保障法; “公职人员”:保障法第1条所指; “活动工资”:名义活动工资,加上计入养老金的津贴,根据 1949 年 8 月 5 日现行的薪酬计划,在终止雇佣关系时已经或将要获得的津贴; "正常退休金":根据对他有效的退休金计划,在服务满 20 年和 50 年或工作满 25 年和 55 年时有权领取的退休金属于退休金组 I或养老金组 II,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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