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的修改和补充“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系统和法官的地位”
RKAO的笔记!本法实施程序见第二条。第1条。 2000 年 12 月 25 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系统和法官的地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议会杂志,2000 年,第 23 号,410 号文件;2006 年) ,23号136号文件;2008年20号77号文件;2010年24号147号文件)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1)第六条改写如下:“第六条.地区法院和同等法院的设立 1. 地区法院和同等法院(以下简称地区法院)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根据经最高司法委员会同意的最高法院院长的建议设立、改组、更名和解散.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可以在多个行政区域内设立一个地区法院,或在一个行政区域内设立多个地区法院。 2. 地区法院法官的总人数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根据最高法院院长的建议和最高法院理事会同意批准。 3. 每个地区法院的法官人数由最高法院院长根据最高法院的建议确定,该委员会是为地方活动提供组织和物质技术支持的授权机构。和其他法院(以下简称 - 授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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