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则 第 1 条。森林法的目标 1.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森林法的目标是提高森林的生态和资源能力,合理和取之不尽的利用森林资源,确保森林保存、保护和生长的条件,规范森林的所有权、使用、使用关系,规范森林关系领域的合法性。 2.森林关系调控是基于森林是具有全球生态、社会和经济意义的生物圈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其状况决定了地球上的生命状况。第 2 条。森林法 1.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森林关系受本法典、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根据本法典颁布的法律和其他法规的约束。 2. 土地和水的关系,以及保护和利用植被(森林除外)和动物世界、底土、大气的关系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特别法律规定。第 3 条。森林保护区 1. 所有森林,以及不生长林木但为林业需要而提供的土地,构成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森林保护区。 2.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森林基金不包括以下: 1) 种植在农田、农林改良种植园、纤维植物上的单根树和矮林; (二)铁路、公路、运河、干线及其他渠道建设区域内的保护性植物; 3) 除了城市森林,城市和其他聚居地的私人根树和景观种植园; 4) 房屋附近、避暑别墅和花园地块附近的单棵树和树丛; 5)特殊用途的人工林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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