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是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独立三十周年之际根据美德原则通过的。第1条。本法所用术语为本法所指的社会弱势群体:退伍军人和适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退伍军人法》的其他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岁的人;本法施行之日年满五十周岁的女性,年满六十周岁的男性;本法生效之日的孕妇;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被剥夺亲权且未满十八周岁的儿童,包括被收养或者置于监护和(或)监护之下的儿童,或者有过犯罪行为的儿童刑事犯罪,无论年龄大小都依赖他们(残疾儿童),以及 - 从小就有残疾儿童(残疾儿童)的妇女;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不分年龄的残疾儿童(disabled children),以及从小有残疾的儿童,其为未被剥夺亲权的收养儿童的单亲并且是未成年人,包括那些犯有刑事罪行和被定罪的男子(残疾儿童);在本法生效前,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被认定为第一或第二类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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