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 2018 年 11 月 8 日在阿斯塔纳签署的关于修订 2002 年 10 月 7 日集体安全条约组织法律地位协议的第二份议定书。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K. TOKAEV 非官方翻译 2002 年 10 月 7 日集体安全条约组织法律地位协定修正案第二议定书(于 2021 年 1 月 19 日生效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际条约公报,2021 年,第 10 号文件) 1, 1) 在下文中,各方 集体安全条约组织成员国寻求提高集体安全条约组织的效率,认识到确保该组织工作机构运作的必要条件的重要性,同时考虑到1961 年 4 月 18 日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2002 年根据 2002 年 10 月 7 日集体安全条约组织宪章,根据 10 月集体安全条约组织法律地位协定第 49 条2002 年 7 月 7 日(以下简称“协议”),就以下内容达成一致: 1. 应对协议进行以下修改: 1. 1.在第 1 条中: a) 第 7 和第 8 段应分别写成以下措辞: “成员国代表”——本组织成员国的代表,包括参加本组织内举行的活动的代表团团长和成员,成员国常驻本组织代表和全权代表除外; “本组织的常驻全权代表”(以下简称常驻代表)——由本组织成员国根据其国家立法任命并由派遣国授予就本组织问题开展工作的必要权力的代表并在根据本组织章程第四章设立的常设理事会工作;”;b) 由第十八段补充,内容如下: “副秘书长”——本组织最高行政官员的副手,由理事会确定名单并根据分配给每个成员国的配额被批准担任秘书处职位的人员中的一名官员;”; c) 第十八至第二十一段应分别视为第十九至第二十二段; d) 在适当的形式和情况下,应将“授权代表”一词替换为“常驻代表”一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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