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重新接纳协定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重新接纳协定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哈萨克斯坦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3日
批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重新接纳协定执行议定书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重新接纳协定执行程序2013 年 10 月 4 日在阿斯塔纳签约。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N.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重新接纳的纳扎尔巴耶夫协议(2015 年 7 月 3 日生效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际条约公报,2015 年,第 4 号,37 号文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以发展睦邻友好合作关系为指导,在各个领域开展合作,包括打击非法移民和跨境有组织犯罪,违反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的到达和停留顺序,执行双方商定的原则和规范,这些原则和规范决定了在其领土内的人员的遣返、接受和转移程序,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移民过程的监管,以及为打击非法移民和有组织犯罪做出贡献。深信这是一个份额,尊重每一方的主权权利,根据缔约双方的立法确定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在其领土内或通过其领土的非法移民的责任,本协定以国际法为基础,特别是在 1948 年 12 月 10 日的《世界人权宣言》、1951 年 7 月 28 日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 1967 年 1 月 31 日的《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中, 1984 年 12 月 10 日关于酷刑和其他残忍行为的宣言,缔约国的权利、义务和义务,包括 1966 年 12 月 16 日《禁止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关于引渡强调不损害其责任,商定如下: 第一条 定义 本协定所用术语的含义如下: “重新接纳”是指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进入、出境和停留在请求方领土内。违反本国法律的国家。请求缔约国的主管当局转移以及被请求缔约国的主管当局接收以这种方式、条件和条件抵达或停留在那里的人为本协议规定的目的; “请求方”是指其主管当局发出重新接纳或过境请求的一方; “被请求方”是指向其所在国主管机构发出重新接纳或过境请求的一方; “第三国公民”——不具有缔约方国家公民身份但属于非本协定缔约方国家公民身份的人; “无国籍人”——不包括在进入适用本协定第二条第一款的另一方领土后失去一方公民身份的人,非当事国公民且没有第三国公民身份证明的人; “主管当局”——负责执行本协定的缔约国当局; “国境过境点”是指根据各缔约国法律设立的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或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境在国际机场过境的过境点; “个人数据”——在电子、纸质和(或)其他材料载体上注册的数据,属于根据数据确定或确定的个人数据主体; “执行协议”——关于执行本协议程序的执行协议; “过境”是指第三国国民或无国籍人从请求方国家通过被请求方国家领土到达目的地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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