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 1949 年 7 月 1 日在日内瓦举行的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第 32 届会议通过的《保护工资公约》(第 95 号公约)。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N. Nazarbayev 国际劳工大会第 95 届工资保护公约,日内瓦,1949 年 7 月 1 日 co-original text 国际劳工大会第 95 届工资保护公约 由国际劳工局行政委员会召集1949 年 6 月 8 日在日内瓦举行的第三十二届会议上通过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在其会议上决定通过若干关于保护工资的提案,这是第 7 项会议议程,并决定以国际公约的形式提出这些建议,1949 年 7 月 1 日,1949 年,关于保护工资通过了以下公约,称为公约.第一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工资”一词系指企业家支付给雇员的任何金额,不论其名称和计算方法如何,以货币计算并由协议或国家立法确定。或将根据书面或口头雇佣合同履行或为履行或将履行的服务。指报酬或任何收入。第 2 条 1. 本公约应适用于所有已支付或应得工资的人。二、主管机关有有关企业家、工人组织,并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时,经与该组织协商,在其不宜全部或部分申请之情形及条件下工作。上述条款对他们的影响不属于本公约整体或部分条款的适用范围,并可排除不从事体力劳动或从事家务或类似工作的人员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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