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KAI 的注释。法律实施程序见第 80 条。用户注意。 ZKAI 创作内容是为了方便用户。内容 本法规范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界保护领域的公共关系。第1章。一般规定 第 1 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界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界(以下简称国界)是界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领土(陆地、水域、底土、空域)和平面的界线。沿这条线垂直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主权的空间界限。第 2 条。本法使用的基本概念 本法使用以下基本概念: 1) 特殊手段——以制止非法活动或个人保护和隐蔽参与保护的军人、授权机构雇员和公民为目的的国家边界,对罪犯、车辆和他们使用的物体进行物理、创伤、化学、电、心理、分心或其他影响的手段; 1-1) 提供使用底土的业务 - 为参与并打算用于矿产勘探和生产的船舶以及共和国的港口和海运码头运送人员、行李和货物的服务哈萨克斯坦,用于支持矿产勘探和生产业务,与使用船舶服务港口设施和运河及其使用相关的服务; 2)一系列工程结构和障碍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安全委员会旨在确保边境服务的运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边境地区永久使用的一块土地; 3) 检验检验综合体 - 配备图像处理和分析系统的内窥镜检验设备,由授权机构用于铁路和机动车辆、车辆装载部件、具有非侵入式(非接触式)检验方法(侵入式固定式)的容器的外观检验,未经检查的便携式和移动技术手段); 4)计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在里海领海宽度的初始线(以下简称初始线)是位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大陆部分及其岛屿的线,平均多为年水平(在波罗的海海拔系统的负 28.0 米标记处相对于喀琅施塔得脚炉的零点),以及划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水在海湾、海湾、入口和洪泛区的界限的直线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5)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领海(以下简称领海)——按照国际法规范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从起跑线开始量度的海域,宽度为十五海里。 ,行使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主权,外界为国界; 5-1)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捕鱼区(以下简称捕鱼区)宽十海里,从国界(领海外部界限)开始测量,同时考虑到国际法的原则和规范,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拥有开发水生生物资源专有权的海域; 6)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大陆架(以下简称大陆架)-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为执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使用的主权权利而批准的国际条约所建立的里海领土与水和底土资源开发有关的底土和其他合法经济活动。底部和底土部分(里海的哈萨克斯坦部分); 7)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边界空间(以下简称边界空间)- 与其接壤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领土,直至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水和领海的边界区外部界限,跨越国界的过境点和进行跨越国界的其他地区的领土、授权机构开展边境活动的捕鱼区、大陆架及其上方的空域; 8)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在国外机构的实物保护(以下简称 - 国外机构实物保护) - 确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在国外的机构及其人员的安全,包括一系列措施确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机构在国外的内部目标和过境制度; 9)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陆水域(以下简称内陆水域)——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包括:从起始线到沿海的水域;海湾,海湾,以常年平均水平土地上从岸到岸绘制的直线为界,汇合处和洪泛区的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港口的水域由通过港口的水力和其他永久性结构的最远点朝向大海的线所限定;咸海水域位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岸,从国界到贝格海峡的阿克拉克水利设施(在大咸海的哈萨克部分内);包括沿岸属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边境河流、湖泊和其他水体的水; 10) 重新编号 - 恢复丢失的边界标志并修复过时的边界标志,安装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额外边界标志; 11)服务性动物——用于加强边境巡逻的狗和马,以预防、识别、识别和制止边境地区的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者施加身体、心理、诱捕和其他影响; 12) 划界——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条约中的邻国之间的协议确定国家边界的位置和方向,并在该国际条约所附的地图上以图形方式描绘; 13) 人员、交通工具、货物和货物的跨境转移——承认人员、运输工具跨越国界(获得通行许可)的合法性,以及货物和货物跨越国界的转移; 13-1)其他过境中转地——非中转地的领土(水域),特殊情况下人员、交通工具、货物、货物过境的; 14) 跨越国界的口岸(以下简称口岸)——铁路、汽车站或车站、海港或河港,国际机场或机场范围内的领土(水域)以及其他当地土地,其具有适当的基础设施,可直接靠近国家边界; 15)跨境运输的货物和货物(以下简称货物和货物)——商业和非商业货物、货物、物品、材料、工具、物品、手提行李(行李)和车辆出境运输; 16)国家边界的安排 - 授权机构用于创建和发展国家边界基础设施的措施; 17) 国家边防工程技术手段(以下简称工程技术手段)——用于预防、侦查和制止边境空间违法行为的手段; 18) 国家边界基础设施——由授权机构为保护国家边界而建造、装备和使用的线路、物体、水力、工程和其他结构和屏障的综合体; 19) 建立国界——国界的国际法律定义、文件描述和立法形式化的一整套措施; 20) 国家边界的分类 - 根据国家边界部分的具体特征的性质(与邻国的相互关系、对边境安全的威胁、社会政治状况和边境地区的人口密度、地方地形),它们的状况和决定状况(状况)的国家边界的法律地位; 21)河床——连接河床最低部分的线; 22) 辐射控制 - 跨越国界运输的货物,检查货物和(或)车辆发出的电离辐射水平,并将其与自然背景进行比较; 22-1) 服务基础设施 - 旨在改善人员和车辆、货物(货物)流动条件并确保检查站控制机构活动的领土、建筑物和结构; 23) 授权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保护国家边界的国家机构; 24) 航道——船舶在以航行围栏(浮标、桩、两角标记)为标志的障碍物(岛屿、浅滩)之间航行的安全途径; 25) 划界——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当地国家边界的确定和标记; 26) 边境意外事件 - 因违反国界制度而在国界发生的事件,影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一个或多个邻国的利益; 27) 边境安全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安全的一个组成部分,代表在边境空间保护个人、社会和国家的政治、经济、信息、人道主义和其他利益; 28) 边境地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领土与行政区域单位领土内的边境地区接壤的一部分; 29) 边界区——在陆地部分与国界直接相邻的领土,以及在国界通过边界河流、湖泊和其他水体的部分——与这些水体的土著河岸直接相邻的领土,以及适用国家边界制度,位于其中的岛屿的一部分领土; 30) 边境代表——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安全委员会边境服务官员中任命的授权官员,负责解决与维护既定国家边境制度有关的问题; 31) 边防代表会面点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安全委员会边防局用于组织和举行边防代表会议以及国际会议的具有特殊设备的单独建筑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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