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 2011 年 12 月 19 日在莫斯科制定的关于在关税同盟海关边境转移现金和(或)货币工具期间打击犯罪所得合法化(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的行动协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N.纳扎尔巴耶夫关于在通过关税同盟(以下简称缔约方)的海关边境向关税同盟转移现金和(或)货币工具过程中打击犯罪所得合法化(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的行动的协议在欧亚经济共同体(欧亚经济共同体)成员国的框架内,根据 2007 年 10 月 6 日的《建立统一关税区和组建关税同盟条约》和《海关法典条约》 2009 年 11 月 27 日关税同盟,关于 2007 年 10 月 5 日独立国家联合体成员国的犯罪所得合法化(洗钱),并考虑到关于打击资助恐怖主义的行动协议,考虑到打击有组织犯罪、腐败、恐怖主义和其他严重和极其严重的犯罪需要使用现代和有效的形式、方法和工具,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范,承认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FATF) 的国际标准,将通过关税同盟海关边境转移的现金和(或)货币收益合法化(洗钱) ).) 和(或)为了防止将其用于资助恐怖主义的可能性,商定如下: 第 1 条 为本协议的目的,使用以下基本概念: 1) 货币工具 - 旅行支票、本票票据,支票(银行支票),以及证明发行人(债务人)有付款义务的文件形式的证券,其中未指明付款对象; 2) 犯罪所得——根据采取措施打击犯罪所得合法化(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行为的缔约方的法律承认的犯罪所得的资金或其他财产,这项协议; 3) 将通过犯罪手段获得的收益合法化(洗钱) - 使拥有、使用或处置通过犯罪手段获得的收益具有法律性质的行动; 4) 纸币和国库券、硬币形式的货币,但在关税同盟成员国或国家(外国集团)中为法定货币的贵金属硬币除外,包括流通中和从流通或待收,但须以流通标志换取纸币; 5) 暂停转移现金和(或)货币工具 - 根据执法机构和(或)授权机构之前的行动提供的信息,暂时限制拥有、使用和处置现金和(或)货币工具的权利就海关当局采用的现金资金和(或)货币工具的发放或接收(禁止)作出决定; 6) 授权机构——该缔约方的机构,被授权收集、分析并向执法部门和(或)海关当局传输有关可能的犯罪所得合法化(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的案件的信息。聚会; 7) 资助恐怖主义 - 组织至少一种恐怖主义性质的罪行,转移或收集资金或提供金融服务,感觉它们旨在资助或支持有组织的团体、非法武装结构、犯罪团体(犯罪组织)的建立或将要建立以至少犯下这些罪行之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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