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土地业权法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3年
新加坡共和国土地业权法令 1993 2020 修订版 本修订版包含截至 2021 年 12 月 1 日(含)之前的所有修订,并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生效。由法律修订委员会在修订后的授权下编写和发布1983 年 2020 年《法律法案》版本。 1993 年土地业权法第 1 部分的安排 初步部分 简称 分部 与现行法律协调 解释 建立土地业权登记处 任命注册官、副注册官、助理注册官和其他官员 办公室印章 注册官的一般权力 第 2 部分 第 3 部分 首字母所有权登记 第 1 部分 将土地置于《让与法》下 国家交出让与并重新颁发土地所有权 已废除 已废除 对登记或通知保证、文书或警告的限制 待发行新州产权 收集人向注册官提供新州的详细信息标题 契约登记官拒绝担保登记的权力 第 8 条登记官在对开单上就边界的确定性等进行登记的权力 受在土地登记册上登记或通知的抵押、法定收费和警告保护的利益优先权 1 31.12.2021 1. 2. 3. 4. 5. 6. 7. 8. 9. 1 0. 11. 12. 13. 14. 15. 16. 17. 2 第 18 节 1993 年土地所有权法 2020 年版。收藏家可以拒绝接受土地所有权的交出,以重新颁发第 2 部分根据本法案 19 提出土地的申请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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