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年动物和鸟类(进口)令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禁止进口 4 任意进口 5 撤销 6 节省 附表 将动物或鸟类部分或产品进口或转运到新加坡第 S 126 号动物和2009 年鸟类法(第 7 章)动物和鸟类(进口)令 为行使《动物和鸟类法》第 7(1)(b) 条赋予的权力,国家发展部长特此发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新加坡在线法规 2022 年 2 月 20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0 日 1. 本命令可称为 2009 年动物和鸟类(进口)令,并将于 2009 年 4 月 1 日生效。 定义 2. 在本命令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动物或鸟类的部分或产品是指任何动物或鸟类的尸体、精液、饲料、垫料、粪便或任何产品,或任何可能导致传播或传播任何疾病;转运是指将货物从一辆汽车、一架飞机或一艘船上转移到另一辆汽车、飞机或船上,以便出口。禁止进口 3.(1) 除第 (2) 款和第 4 款规定外,任何人不得从任何国家或地方进口或转运任何动物或鸟类的部分或产品。 (2) 附表第一栏规定的动物或鸟类部分或产品,除第四栏规定的限制和总干事认为适合施加的任何其他限制外,可以从这些国家进口或转运,或为该附表第三栏指明的目的而在第二栏指明的地方。...
动物和鸟类(进口)令 2009 S 126/2009pdf预览版动物和鸟类(进口)令 2009 S 126/2009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