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大型慈善)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应用 6 违法行为 立法历史 4 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最低人数 5 财务报表审计 慈善法(第 37 章,第 48 节) 慈善(大型慈善)条例 Rg 9 G.N.编号 S 1772007 修订版 2008(2008 年 6 月 2 日) 引用 2007 年 5 月 1 日 新加坡在线法规 2022 年 2 月 21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1 日 1. 这些法规可被称为慈善机构(大型慈善机构)法规。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年度总收入应包括所有收入、赠款、捐赠、赞助和所有其他任何形式的收入;具有公共性质的机构具有与该法第 40A 条相同的含义;大型慈善组织是指在紧接该慈善组织当前财政年度之前的两个财政年度中,每个财政年度的年总收入不少于 1000 万的慈善组织;部门管理员,就大型慈善机构而言,无论是在 2007 年 5 月 1 日之前、之后还是之后成立,是指 (a) 如果部门管理员已根据法案第 40B 条被任命以监督该慈善机构所在的部门,则该部门行政人员; (b)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署长。适用范围 3.(1) 本条例的任何规定均不适用于 (a) 《慈善(公共性质机构)条例》(Rg 5)第 20 条所指的大型公共性质机构的任何大型慈善机构; (b) 任何豁免慈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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