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条例 2015 S 834/2015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29日
2015 年公司(注销)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注销公司名称的理由和条件 3 根据第 4 法第 344A(4)(b) 条提出理由的规定期限 根据第 4 条提出反对通知的形式第 5 号法案 344C(2) 决定允许反对注销时的考虑 6 申请行政恢复的条件 第 S 834 号公司法(第 50 章) 2015 年公司(注销)条例 行使第 411 条赋予的权力公司法,财政部长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2015 年公司(注销)条例,并于 2016 年 1 月 3 日生效。 注销公司名称的理由和条件 新加坡法规在线 2022 年 2 月 21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1 日 2.(1) 本条例为该法案第 344A(1) 条的目的规定了处长可应公司申请将公司名称从登记册中删除的理由及条件。 (2) 处长可以以公司 (a) 尚未开始营业或开始运营为由,将公司名称从登记簿中删除; (b) 已停止经营业务或经营。 (3) 处长可应公司申请将公司名称从登记册中删除的条件是 (a) (b) (c) 公司不是任何正在进行或未决诉讼的一方(无论是民事诉讼或刑事)出庭,无论是在新加坡还是其他地方;公司无资产或或有资产,无负债或或有负债;公司不受任何正在进行或未决的监管行动或纪律处分程序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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