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消费者保护(公平交易)(应通报事件)条例 目录 颁布一级方程式引证和启动 2 应通报事件 No. S 626 消费者保护(公平贸易)法(第 52A 章)消费者保护(公平贸易)(应通报事件)条例2016 为行使消费者保护(公平交易)法第 20 条赋予的权力,贸易和工业部长(工业)制定了以下条例引用和启动 1. 这些条例是消费者保护(公平交易)(通知)事件)条例 2016 年并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开始实施。 法案 2.(1) 为第 9(4)(d)(viii) (a) 条的目的规定了以下事件。供应商名称或供应商经营业务的名称; (b) 由供应商建立的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或新加坡在线法规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 (c) (d) (f) 等同物,允许供应商通过互联网进行消费者交易;供应商通过互联网与消费者进行的第一笔消费者交易;供应商停止通过互联网进行任何消费者交易; (e) 供应商参加交易会的任何安排;如果供应商为供应商业务采用新名称、符号或设计,则供应商为开展任何活动以使用该新名称、符号或设计识别供应商业务的任何安排; (g) 出售供应商业务; (h) 如果供应商是公司,则 (i) 供应商的董事会发生变动; (ii) 直接或间接持有供应商总投票权或已发行股份总数 15% 或以上的一个或多个人发生变化;或(i) 供应商为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的,供应商的合伙人发生变化; (j) 以下任何人订立一项安排,根据该安排,该人代表另一人持有从经营供应商业务中获得的任何利润、收益或股息 (i) 如果供应商是独资企业,则唯一业主; (ii) 如果供应商是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供应商的任何合伙人; (iii) 如果供应商是一家公司,供应商的任何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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