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修改)(合并)令 目录 1 引用和应用 2 修改法案第 73 条适用于外国工人 3 修改法案立法历史第 2 条中盈余定义 合作社法(第 62 章,第 3 节) 97) 合作社(修改)(合并)令 O 2 修订版 1998(1998 年 6 月 15 日)引证和申请(合并)令。 1.(1) 本命令可称为合作社(修改) (2) 本命令适用于所有合作社。修改法案第 73 条适用于外国工人 2.(1) 法案第 73(2) 和 (3) 条在适用于作为外国工人的合作社成员时,应修改为这些成员有资格获得其红利证书或红股上规定的价值 (a) 在他们因任何原因停止在新加坡工作时 在线新加坡法规 2022 年 2 月 21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1 日无论如何,包括完成他们的服务合同; (b) 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对他们已经或即将永久离开新加坡且无意返回新加坡从事任何工作感到满意。 (2) 就本段而言,外国工人是指非新加坡公民并在新加坡受雇的人。 S 22484 1.9.84 修改第 3 法案第 2 节中的盈余定义。(1) 该法案第 2 节中的盈余定义在适用于该法案第 71(2) 节时,应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修改不包括任何社会的资本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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