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刑事诉讼法(通过电子方式认罪)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规定的罪行 4 支付方式和罚款 5 认罪时间 6 撤销 3 有资格通过电子方式认罪的人 附表被告可以通过电子方式认罪 2010 年第 S 804 号刑事诉讼法(2010 年第 15 号法案) 2010 年刑事诉讼法(以电子方式认罪)条例 行使《刑事诉讼法》第 226(7) 条赋予的权力2010 年诉讼法,法律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法规 新加坡法规 在线当前版本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1 日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法规可被引用为刑事诉讼法(以电子方式认罪)手段) 2010 年条例,将于 2011 年 1 月 2 日生效。 规定的罪行 2. 就第 226 条而言在《守则》和本规例中,订明罪行是指该条适用的罪行,该罪行在附表中指明,并已就该罪行作出和解要约。有资格通过电子方式认罪的人 3. 任何犯有任何规定的罪行的被告人,在接受之前,其要约已过期,可以按照《刑法典》第 226 条规定的方式认罪。支付方式和罚款 4. 被告在州法院书记官长根据法典第 226(2)(a) 条指定的计算机终端上认罪,应根据第 226(2)(a) 条支付罚款。 b) 使用计算机终端提供的电子资金转账系统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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