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杂费和费率)条例 2012 S 634/2012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25日
海关(杂项费用和费率)条例 2012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应付给总干事的费用和费率 3 豁免付款 附表第 S 634 号海关法(第 70 章) 2012 年海关(杂费和费率)条例为行使《海关法》第 143 条第 1 款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启动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2012 年海关(杂费和费率)条例,并将于2012 年 12 月 19 日开始运作。 应付总干事的费用和费率 2. 应支付给总干事 新加坡法规在线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 (a) (b) 有关事项附表第I部第1栏指明的费用,在第2栏与之相对处指明的费用;就附表第II部第1栏指明的事宜,第2栏与其相对之处指明的费率。免除付款 3. 总干事可酌情免除对任何特定案件的附表中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费用或费率的支付。附表 第 I 部分 费用 规则 2 和 3 1. 2. 3. 4. 5. 6. 第一栏 行为或行为 第二栏 费用 签发登陆证 15 每张登陆证。每个文件认证 15 个。根据该法案签发或授予的任何海关许可证或其他类似文件的真实副本认证 由 S 3272019 wef 02052019 删除 根据工业豁免工厂计划 600 授予豁免证书,豁免期为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两者均为包括日期在内)在任何年份,或者在豁免期较短的情况下,根据豁免期的完整月数按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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