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 5 章的声明。 264, DECL 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9年07月01日
第 5 节下的声明 目录 制定公式 附表 立法历史 英联邦判决的互惠执行法(第 264 章,第 5 节) 第 5 节第 1 条第 1 款 G.N. 的声明第 S 3831993 号 1999 年修订版 (1999 年 7 月 1 日) 1993 年 9 月 24 日 鉴于法律部长对联邦、澳大利亚各州和领地的立法机构在联邦内执行附表中规定的互惠条款感到满意, 州和领地现在在新加坡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获得的判决, 因此, 律政部长, 在行使《互惠执行英联邦判决法》第 5 条赋予他的权力时, 特此宣布:该法案的规定应延伸至在附表第二栏中指定的法院获得的判决,即在新加坡法规在线当前版本 21 2022 年 2 月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与该法案一样适用于在英国高等法院获得的判决.时间表 第一栏 第二栏 澳大利亚联邦 澳大利亚联邦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 澳大利亚家庭法院 新南威尔士州 昆士兰 南澳大利亚 塔斯马尼亚 维多利亚 西澳大利亚 西澳大利亚领地 诺福克岛 北领地 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威尔士昆士兰最高法院 南澳大利亚最高法院 塔斯马尼亚最高法院 维多利亚州最高法院 西澳大利亚州最高法院 西澳大利亚州最高法院 澳大利亚首都领地最高法院 澳大利亚首都领地最高法院 诺福克岛最高法院 北领地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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