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合格项目债务证券)条例 2008 S 315/2008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7日
2008 年所得税(合格项目债务证券)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对合格项目债务证券收入免税的规定条件 4 合格项目债务证券的安排 5 规定的基础设施资产或项目 6 确定免税收入 7 免除支付给非居民个人的利息等的预扣税 第 S 315 号所得税法(第 134 章) 2008 年所得税(合格项目债务证券)条例 行使授予的权力根据所得税法第 13(1)(b)、(2E) 和 (16) 条,财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法规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1 Feb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1 Feb 2022 Citation和开始 1. 本条例可引称为《2008 年所得税(合格项目债务证券)条例》,并应视为已开始实施n 2006 年 11 月 1 日 定义 2. 本条例中批准的债券中介、违约成本、债务证券、金融机构、金融部门激励(债券市场)公司、金融部门激励(资本市场)公司、金融部门激励(项目融资)公司、金融部门激励(标准级别)公司、预付费用、合格项目债务证券和赎回溢价与该法第 13(16)条的含义相同;当局指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S 2382016 wef 01012014 S 2382016 wef 28062013 发售文件是指向投资者发出的与发行证券有关的招股说明书、发售通函、信息备忘录、定价补充文件或其他文件;计划包括中期票据计划、商业票据计划或任何类似的债务证券发行计划;新加坡发行人 (a) (b) 就非特殊目的公司的发行人而言,指在新加坡开展任何业务的实体;就作为特殊目的载体的发行人而言,指其保荐人在新加坡开展任何业务的实体; S 2382016 wef 01012014 tranche 是指根据计划发行的特定债务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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