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新加坡以色列)(避免双重征税公约)令 1972 年目录制定公式 附表立法历史所得税法(第 134 章,第 49 节)所得税(新加坡以色列)(避免双重征税公约)令 1972 O 15 GN第 S 1461972 号 1990 年修订版(1992 年 3 月 25 日) 1972 年 5 月 20 日 鉴于《所得税法》第 49 条规定,如果部长通过命令宣布该命令中的安排已与新加坡以外的任何国家的政府达成为免除与该法案下的税收和该国法律征收的任何类似性质的税收有关的双重征税,并且这些安排应生效,这些安排应在以下方面生效尽管有任何成文法的规定,仍根据该法案征税,并且鉴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之间于 1971 年 9 月 27 日签署的一项公约,除其他事项外,已作出安排以避免双重征税新加坡法规在线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现在,因此,财政部长特此宣布c (a) (b) 本命令附表中规定的安排已与以色列国政府达成;尽管有任何成文法的规定,但它仍然如此。新加坡共和国和以色列政府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附表公约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政府以色列国,希望缔结一项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对收入征税的逃税公约,同意如下 第 1 条 个人范围 第 2 条 涵盖的税收 本公约应适用于居民缔约一方或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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