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新加坡 - 巴基斯坦)(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1993 年第134,或 22Z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4年03月30日
所得税(新加坡巴基斯坦)(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1993 年目录制定公式 附表立法历史所得税法(第 134 章,第 49 节)所得税(新加坡巴基斯坦)(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1993 O 22Z GN第 S 3311993 号 1994 年修订版(1994 年 3 月 30 日) 1993 年 8 月 6 日 鉴于《所得税法》第 49 条规定,如果部长通过命令宣布该命令中规定的安排已与境外任何国家的政府作出新加坡为了免除与该法案下的税收和该国法律征收的任何类似性质的税收有关的双重征税,并且这些安排应该生效,这些安排应在尽管有任何成文法中的任何规定,与该法案下的税收有关,并且鉴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之间于 1993 年 4 月 13 日签署的协议 新加坡在线法规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巴基斯坦,除其他事项外,已做出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因此,特此声明财政部长 (a) (b) 已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作出附表中规定的安排;尽管有任何成文法的规定,但它仍然如此。新加坡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附表协议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政府伊斯兰共和国希望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对收入征税的协定, 同意如下 本协定适用于一个或两个国家的居民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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