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规则 目录 1 引文 1A 定义 2 社会可以安排保险计划 3 投保要求 4 保险金额 5 超额 6 保险期限 6A 支付保费 7 豁免 附表 保险金额涵盖立法历史 法律专业(专业赔偿保险)规则 法律专业法案(第 161 章,第 75A 节) R 11 新加坡在线法规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 GN第 S 4592000 号 2002 年修订版(2002 年 1 月 31 日) 2000 年 10 月 10 日 1. 本规则可引称为《法律职业(专业赔偿引文保险)规则》。定义 1A。在本规则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获授权保险人指经理事会批准的保险承保人。 S 6952015 wef 18112015 社会可以安排保险计划 2. 理事会可以(以代表身份)与获授权的保险人作出安排,按照理事会认为合适的条款和条件以及例外情况,建立一个由以下机构确定的共同保险计划赔偿委员会就下列民事责任索偿所引致的损失提供弥偿保证书 (a) 辩护人及律师或前任辩护人及律师因其在任何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有限责任法律合伙企业的执业,或与任何他是或以前是受托人的信讬; S 6622006 wef 01012007 (b) (i) (ii) 律师和律师或前律师和律师在任何律师事务所或前律师事务所或与任何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有关的雇员或前雇员该辩护人及律师或该雇员现为或曾为受托人的信讬; S 6622006 wef 01012007 一家法律公司或前法律公司,涉及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或该法律公司或雇员现在或以前是受托人的任何信托;或 S 6622006 wef 01012007 (iii) 有限责任法律合伙企业或前有限责任法律合伙企业,与其提供合法新加坡法规的业务有关该有限责任法律合伙企业或该雇员是或以前是受托人; S 6622006 wef 01012007 (c) 一家法律公司或前法律公司与其提供的法律服务或该法律公司作为或以前是受托人的任何信托有关; S 6622006 wef 01012007 (d) 有限责任法律合伙企业或前有限责任法律合伙企业与其提供的法律服务或该有限责任法律合伙企业是或以前是受托人的任何信托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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