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船(船员协议、船员名单和海员卸任)规例章。 179, RG 19
商船(船员协议、船员名单和海员卸任)规定 目录 1 引文 2 免除法案第 53 条的要求 3 在船上携带船员协议副本 4 交付船员协议 5 发布船员协议 6 供应和制作副本文件 7 船员协议中要求的详细信息 8 船员协议的有效期 9 船长和海员的详细信息 10 船员协议的执行 11 船员协议的变更 12 解雇程序 13 处罚 立法历史 MERCHANT SHIPPING ACT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当前版本为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1 日(第 179 章,第 54 和 216 节) 商船(船员协议、船员名单和海员卸任)规则 Rg 19 GN第 S 451996 号 1997 年修订版(1997 年 6 月 15 日) 1996 年 2 月 2 日 引文适用于 1。本规例可引称为《商船(船员协议、船员名单和海员卸任)规例》。免除第 2 法案第 53 节的要求。法案第 53 节有关船员协议的要求不得 (a) 属于政府或法定机构的任何船舶; (b) 任何仅仅为了试验船舶、其机械或设备而出海的船舶。在船上携带船员协议的副本 3.(1) 根据法案第 53 条要求携带船员协议的船舶,如果该协议既涉及该船又涉及其他船舶,并保存在地址在新加坡岸上,携带以第 (2) 款提供的方式认证的船员协议副本,以遵守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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