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惠组织(豁免)令 2004 S 50/2004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4年02月04日
2004 年互惠组织(豁免)令 1 引文和开始 颁布公式 2 定义 3 豁免第 S 50 号互惠组织法(第 191 章)2004 年互惠组织(豁免)令 行使第 48 条赋予的权力(2) 根据《互利组织法》,社区发展和体育部长特此颁布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 2004 年互惠组织(豁免)令,并将于 2 月 4 日生效2004. 定义 (a) (b) 2. 在本命令中,相关定罪是指对涉及不诚实或道德败坏的任何罪行的定罪;或对于任何其他罪行,被定罪的人已被判处不少于 2,000 元的罚款或不少于一年的监禁。在线新加坡法规 2022 年 2 月 21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1 日 豁免 3. 该法案第 12 条不适用于任何有相关定罪的人 (a) 在 2004 年 2 月 4 日之前担任官员互惠组织的成员或​​管理或协助管理该组织,并且自其最近一次相关定罪之日起已过去至少 15 年; (b) 在 2004 年 2 月 4 日或之后,被任命或担任互惠组织的高级职员,或管理或协助管理该组织,并且自他最近的相关定罪,并于他首次获委任或担任高级人员,或管理或协助管理该机构之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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